原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赵某某(又名赵丰兴),男,1969年11月16人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赵宝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赵宝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和被告赵某某、赵丰兴、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均持有由本村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土地承包的相关证书,且双方持有的证书上都注明对本村榆钱山处的同一块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现原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依据其持有的2005年二轮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其对争议的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无法直接进行认定和确认,其应当向有权对土地权属先行确认的相关机构反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进行确认。故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子文 审判员 卫 伟 审判员 兰苗苗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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