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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林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蕾,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林开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南正街1号。
负责人:罗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0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 波

书记员: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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