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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付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兴县。

申请人赵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某某驾驶的的冀×××××号拖拉机予以扣押。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付某某驾驶的冀×××××号拖拉机,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宝恩

书记员: 刘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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