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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邢台市任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任县。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邢台市任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滏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绍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马振国,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邢台市任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案与原告王飞诉被告邢台市任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冀0526民初1059号]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两案系同一被告,且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并案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任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与原告王飞诉被告任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长  刘凤坤
审判员  梁振华
审判员  孔祥平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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