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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欢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欢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赵某欢,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欢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杨爱净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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