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陈某某丈夫)。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赵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陈某某诉称,被告与两原告儿子赵尽荷原系夫妻关系,后被告与赵尽荷于2017年1月5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离婚至今被告未归还两原告借款,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离婚协议签订日即2017年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为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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