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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磊,
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满城区。
负责人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成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与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车辆损失费24718元、公估费1500元、护栏损失费3337元、清障服务费290元、拖车费250元,共计3009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0时56分许,杨杨驾驶原告所有的小客车(冀xx**)沿保定市长城大街路口东50米处时,与路中护栏碰撞,造成护栏与车辆受损。经保定市交警队认定,杨杨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找被告理赔,被告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诿,故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核实驾驶员杨杨的驾驶资格,被保险车的行驶证。此事故非第一现场报案。如被保险人有失诚信行为,将拒赔。与事故无关的间接损失评估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9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冀F×××××小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7154.6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等险种,车损险、三者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保单特别约定:
保定轩逸汽贸有限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
2018年2月28日0时56分,杨杨驾驶原告所有的小客车(冀xx**)沿保定市长城大街路口东50米处时,与路中心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护栏与车辆受损。经保定市交警队认定,杨杨负事故全部责任。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被告应予理赔。因本案保单第一受益人为
保定轩逸汽贸有限公司,本院限原告提供受益人转让权利的证明,原告在限期内未提供。故原告不能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袁诚

书记员: 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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