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与白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
白金波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金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
原告赵某与被告白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金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两次给予宽限期后仍然不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金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两次给予宽限期后仍然不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金波承担。

审判长:梁传斌
审判员:孙宏
审判员:王天佳

书记员:周宏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