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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唐某某普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陈东梅(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普某某照明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陈东梅,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唐某某普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连景,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某某普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合同签订地为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陈硕

书记员:张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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