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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理与邢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学理,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尧,女,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树林,男,出生日期不详,现住依兰县。

原告赵学理诉称,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陆续在原告手中借款共计56万元,其中:2013年6月17和2013年7月10日共借款3万,约定月利3分;2014年4月17日和2014年5月17日共借款23万元,约定月利2分;2014年5月22日被告以原告名义在依兰邮政银行以五户联保的形式贷款30万元并借给被告。2013年被告以原告名义贷款,此贷款被告还差26050元没有给原告。2014年7月24日被告为上述借款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86050元及利息2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本院告知原告,应提供被告邢树林主体真实存在的证据,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
原告赵学理诉被告邢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即无法提供证明被告主体真实存在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主体身份不明确,不具备受诉资格。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学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1.7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妍

书记员:吴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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