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皮某某与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皮某某
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赵某某,现住安达市。
原告皮某某,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皮某某因与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立调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原告赵某某、皮某某因与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立调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董慧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