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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皮某某与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皮某某
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忠

原告赵某某,住安达市。
原告皮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皮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与(2015)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76号案件属于同一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5)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78号案件与(2015)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76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皮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与(2015)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76号案件属于同一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5)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78号案件与(2015)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76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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