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竞
书记员: 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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