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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田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矿磡社区319组12号楼323室。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园艺委4组。
被告田长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中白委136组34号楼1单元7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田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曹 杨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王英凯

书记员:吴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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