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华,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金某采石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前陡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高原,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柱,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区金某采石厂投资人,住唐山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原、唐山市开平区金某采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某某担负。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 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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