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男,1959年11月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29年12月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代理人:赵子文(系赵某某三子),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认定赵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称,因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罹患脑梗死住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出现丧失肢体活动能力,呼吸困难、休克、意识模糊不清、昏迷不醒等状态,至今无法恢复意识,生活仍不能自理,为了照顾赵某某的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赵某某为无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申请人赵某某为被申请人赵某某的监护人。
诉讼中,申请人变更申请,即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撤回确定申请人赵某某为被申请人赵某某监护人的申请。
赵子文称,同意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属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因被申请人患有”血容量不足性休克、脑梗死、肺部感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呼吸暂停、高钠血症、高氯血症、压疮合并感染、慢性肾衰竭、低蛋白血症”疾病,且经鉴定,被申请人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属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因被申请人患有”血容量不足性休克、脑梗死、肺部感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呼吸暂停、高钠血症、高氯血症、压疮合并感染、慢性肾衰竭、低蛋白血症”疾病,且经鉴定,被申请人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判长:汪淯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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