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王开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开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开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2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4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23日从原告处购买照明灯具共计70000元,另加运费2000元,当时被告给付原告定金2000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现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缴纳申请费540元。
王开发未作答辩。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销货清单,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被告王开发购买原告赵某某的照明灯具后未及时给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5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开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开发给付原告赵某某货款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40元,共计1090元,由被告王开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向东

书记员: 王紫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