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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奕涵与刘进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奕涵
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刘进中

原告赵奕涵,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中,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奕涵诉被告刘进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奕涵于2016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奕涵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奕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奕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奕涵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奕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奕涵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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