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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如诉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如
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如,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如于2014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1元,减半收取2315.5元,由原告赵某如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1元,减半收取2315.5元,由原告赵某如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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