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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运诉贾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天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赵天运诉被告贾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天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在养殖场干活时相识,2013年原告赵天运经被告贾某某介绍,给其村里拉沙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1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6日补打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欠原告赵天运运费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贾某某应支付,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的利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判决生效七日内,被告贾某某支付原告赵天运运费10000元及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红人民陪审员樊瑞芳人民陪审员潘娟娟

书记员:刘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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