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陈光某
胡火清
南方日报社
吴珏瑶(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农民。
原告陈光某,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火清。
被告南方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张东明,南方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珏瑶,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陈光某与被告南方日报社因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某、赵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某、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德国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某、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德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龙飞
审判员:刘忠红
审判员:李敬忠
书记员:勾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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