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毅光,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国,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国武
书记员: 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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