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现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某与李长记是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明知李长记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长期与李长记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李长记赠与给刘某某现金90900元,用于刘某某购买×××号白色大众高尔夫汽车,李长记还向刘某某赠与过衣服、化妆品等(价值约7万元)。李长记赠给刘某某的物品和购车用的现金是李长记和赵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长记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刘某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赵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属于违法赠与。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刘某某辩称,在我和李长记交往过程中,虽然李长记给我花过钱,我也给李长记花过钱,这些都是相互的,不存在谁给谁花的多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李长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9月21日登记结婚。李长记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长记于2016年4月11日死亡。2015年4月21日,李长记为刘某某购买大众牌高尔夫轿车支付购车款90900元。该车登记在刘某某名下。此外,李长记还曾为刘某某购买貂皮大衣、手机、化妆品、带刘某某旅游,以及在世博广场租房等花费过金钱。
本院认为,李长记作为与赵某某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其与赵某某的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刘某某,赵某某事先不知情,且事后拒绝追认,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赵某某的财产权利,现赵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依法应予以支持。2015年4月21日,李长记为刘某某购买大众牌高尔夫轿车支付购车款90900元,对该笔款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他费用,因未提交证据证实相应价值,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称其为李长记花过钱,且不比李长记给她花的钱少,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某不当得利款项合计人民币909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9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丽
人民陪审员 殷珊珊
人民陪审员 孙宁
书记员: 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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