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力
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鄂州市腾某压延有限公司
原告:赵大力,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腾某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办。
法定代表人:俞明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力诉被告鄂州市腾某压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大力撤回对被告鄂州市腾某压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大力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力诉被告鄂州市腾某压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大力撤回对被告鄂州市腾某压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大力负担。
审判长:杨光洲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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