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牛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刘立军(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孙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立军,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
被告孙某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1年期间,二被告分三次借我人民币100000元。
后我因资金紧张,找二被告要求还钱,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辩称,这十万元属于高利贷,经过牛某某之手,放在王东处,目的是吃高利息。
钱不在我们手中,我不同意偿还,钱不是我借的。
我只是介绍人,对钱数无异议,应有王东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分别为于2010年7月30号借条一份借款1.5万;2010年10月24借条一份金额4.5万元;2011年4月24借条一份金额4万元。
事实清楚,被告认可,原告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借款、谁偿还,借条是被告所写,借款由被告所借,还款应由被告还款。
不管被告把原告的钱给谁都不影响被告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称钱放到王东那里应由王东偿还的理由,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分别为于2010年7月30号借条一份借款1.5万;2010年10月24借条一份金额4.5万元;2011年4月24借条一份金额4万元。
事实清楚,被告认可,原告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借款、谁偿还,借条是被告所写,借款由被告所借,还款应由被告还款。
不管被告把原告的钱给谁都不影响被告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称钱放到王东那里应由王东偿还的理由,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智立强

书记员:徐瑞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