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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郑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郑某某
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委托代理人冯新华,男,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长:尹玉俭

书记员:胡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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