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隐贤镇镇东村花元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华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屈建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屈建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华某建设有限公司、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79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宁波华某建设有限公司、屈建设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申请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华某建设有限公司、屈建设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华某建设有限公司、屈建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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