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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北京北达华夏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达华夏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宏,北京市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北达华夏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承建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华信牧厂挤奶厅期间,购买了原告的钢筋,共欠原告钢筋款15832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钢筋款数额有误,其实际应欠原告1565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承建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华信牧厂挤奶厅期间,购买了原告价值15832元的钢筋。该钢筋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有被告北京北达华夏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若辉于2009年12月16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在卷证实。被告方称实际应欠原告款15655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北京北达华夏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赵某钢筋款共计1583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偿。被告方称实际欠款额应为15655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北达华夏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某钢筋款15832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今的债务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翟自泉
人民陪审员 胡英伟
人民陪审员 朱振雷

书记员: 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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