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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茌平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与星光路交汇处星光城市广场商务办公楼荣富中心2001号。
负责人:王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晓波,邢台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审判员  马佳麟

书记员: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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