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坤
孙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坤,无业。
委托代理人:孙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石洪峰。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丹丹、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广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坤与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赵坤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42061元、护栏损失8630元、公估费1262元、吊装费850元、拖车费200元,清障费250元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坤主张的拆解费、照相费,其提供的票据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存车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对其答辩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坤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3253元。
二、驳回原告赵坤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坤与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赵坤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42061元、护栏损失8630元、公估费1262元、吊装费850元、拖车费200元,清障费250元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坤主张的拆解费、照相费,其提供的票据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存车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对其答辩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坤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3253元。
二、驳回原告赵坤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572元。
审判长:张莉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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