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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瑞杰。
被告: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05号1-10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孙青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杰出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款收据证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关于支付的利息,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仅支付两个季度的利息共计2400元,本金20000元及其它利息未付,被告未行使辩驳权利,对此本院亦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季度1200元利息计算)。
本案诉讼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青旺

书记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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