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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土金、邯郸市正宇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赵土金。
委托代理人王欢,武安市永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孟永太,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武安市昊鑫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永太,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正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炎军,邯郸市复兴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艳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土金、武安市昊鑫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正宇运输有限公司、赵艳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土金、武安市昊鑫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邯郸市正宇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土金、武安市昊鑫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邯郸市正宇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土金、武安市昊鑫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正宇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赵土金、武安市昊鑫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邯郸市正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文肖 审判员  吴 杰 审判员  韦安兵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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