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貌
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
赵海岭(河北浩昊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杨彦军(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貌,曾用名赵浩南,农民。
法定代理人:陈梅芝,女,农民。系原告赵某貌的祖母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岭,河北浩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址馆陶县陶山街西段。
负责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军,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貌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貌负担。
审判长:闫洁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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