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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1、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17687.31元;2、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0年二被告结婚后,为了生活所需从原告处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17687.31元,原告年事已高,身体多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17687.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
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属实,她不知道有这回事,她没有借钱,因为她和被告赵某某已经提出离婚诉讼。
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赵天岐医疗门诊票据55张、医疗费结算收据2张、住院费用清单1张,欲证明花费医药费共计12772.11元。被告赵某某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胡某某质证称,她不知道,因为这段时间她都没在家,她在2013年之前就已经离开家了。经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原告垫付赵天岐医疗费10026.58元的真实情况,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二、欠款人为被告胡某某的欠据1份,欲证明医药费11097.75元、交通费2114元、伙食费600元、后期治疗费4460.45元、司法鉴定费1600元等共计33065.20元,欠款人是被告胡某某,被告胡某某签名并按了手印。被告赵某某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胡某某质证称,有异议,欠据不是她写的,签字、手印不是她的,她不知道这个事情。经审查,庭审中被告胡某某承认欠款人签名是其签字,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三、借款人为赵某某的借据1份,欲证明结婚借款、买车修理换车胎等,被告赵某某共计借款184622.11元。被告赵某某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胡某某质证称有异议,她在2013年10月份之前已经走了,这些事情都不知道。经审查,被告赵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四、龙凤区鸿泰幼儿园出的证明1份,欲证明赵天岐的学费15个月每月400元、书费650元,合计6650元。被告赵某某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胡某某质证称,有异议,她不知道,她在2013年10月份之前就离开家了。经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原告垫付赵天岐学费、书费的真实情况,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五、结婚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一致),欲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经质证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赵某某、胡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10年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被告赵某某多次向原告赵某某借款经双方确认共计借款184622.11元,借款中原告赵某某垫付赵天岐医疗费10026.58元、教育费用6650元,被告赵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出具借据一张。被告胡某某因就医治疗以及与医院发生纠纷用钱,原告赵某某为被告胡某某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33065.2元,其中原告赵某某垫付被告胡某某医疗费11097.75元、后期治疗费4416.45元,被告胡某某于2012年2月5日向原告赵某某出具欠据一张。二被告未向原告赵某某偿还上述借款。
另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父子关系,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赵天岐。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84622.11元的事实,经被告赵某某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赵某某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3065.2元的事实,经被告胡某某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赵某某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赵某某与二被告对借款期限均没有约定,经原告赵某某催要二被告均未在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84622.11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原告赵某某提交的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医疗票据能够证明被告赵某某的借款中用于支付二被告婚生子赵天岐医疗费10026.58元、教育费用6650元,因二被告对赵天岐有抚养的义务应共同负担赵天岐的教育费、医疗费,故被告赵某某借款中用于支付赵天岐医疗费、教育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赵某某其余借款债务由被告赵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胡某某因就医治疗以及与医院发生纠纷用钱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3065.2元,因二被告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被告胡某某为治疗疾病向原告赵某某借款中用于支付医疗费11097.75元、后期治疗费4416.45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胡某某的其余借款债务由被告胡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184622.11元,被告胡某某对借款中的16676.58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胡某某偿还借款33065.2元,被告赵某某对借款中的15514.2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84622.11元,被告胡某某对借款中的16676.58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33065.2元,被告赵某某对借款中的15514.2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3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1936元,被告胡某某负担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跃龙

书记员: 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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