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臣、庞某某等与任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威县人,住。
原告: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威县人,住。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威县人,住。
原告:赵子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威县人,住。
原告:赵子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威县人,住。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赵子烨、赵子慧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威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谦广(系原告赵某臣的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威县人,住本村。为以上五原告代理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光,威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以上五原告代理诉讼。
被告:任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住。
被告: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康村村东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耿照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洲,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以上二被告代理诉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主要负责人:王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北段。
主要负责人:张保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臣、庞某某、杨某、赵子烨、赵子慧与被告任武某、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人保财险郑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浚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臣、庞某某、杨某、赵子烨、赵子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谦广、张红光,被告任武某、三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洲,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及被告人保财险浚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臣、庞某某、杨某、赵子烨、赵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3日20时20分许,赵谦雷驾驶冀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15省道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馆陶县赵庄村路段时,与沿215省道西线由南向北行驶由任武某驾驶豫F×××××/豫F×××××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赵谦雷当场死亡,冀E×××××号车辆承载货物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武某、赵谦雷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任武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三鑫公司,该车主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浚县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原告要求判如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3日20时20分许,赵谦雷驾驶冀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15省道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馆陶县赵庄村路段时,与沿215省道西线由南向北行驶由任武某驾驶豫F×××××/豫F×××××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赵谦雷当场死亡,冀E×××××号车辆承载货物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武某、赵谦雷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任武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三鑫公司,该车主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浚县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车辆损失由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公估报告,估损金额为41300元。原告支付公估费1239元。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对原告的货物损失作出公估报告,估损金额为17940元。原告支付公估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三鑫公司垫付30000元。另查明,死亡受害人赵谦雷的近亲属有父亲赵某臣,母亲庞某某,妻子杨某、儿子赵子烨和女儿赵子慧。其中儿子赵子烨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赵子慧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两个子女均未满十八周岁。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和人保财险浚县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死亡赔偿金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11919元/年×20年=2383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赵子烨年满6周岁需计算12年,赵子慧年满5周岁需计算13年,均为二人负担。故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计算为9798/年×12年+9798/年÷2人=1224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238380元+122475元=360855元。2.丧葬费根据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为28493.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交通费1000元。5.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1987元/年÷365天×5人×7天=2108.34元。6.车辆损失41300元。7.货物损失17940元。8.公估费2739元。以上损失共计504435.84元。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1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为504435.84元-112000元=392435.84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92435.84元×50%×1000000元÷(50000元+1000000元)=186874.21元,被告人保财险浚县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92435.84元×50%×50000元÷(50000元+1000000元)=9343.71元。被告任武某、三鑫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鑫公司垫付的300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臣、庞某某、杨某、赵子烨、赵子慧各项损失共计298874.21元,该款扣除30000元返还给被告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赔偿原告268874.2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臣、庞某某、杨某、赵子烨、赵子慧各项损失共计9343.71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臣、庞某某、杨某、赵子烨、赵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赵某臣、庞某某、杨某、赵子烨、赵子慧负担116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57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负担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永哲 人民陪审员  韩成龙 人民陪审员  孟祥祥

书记员:王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