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国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明诉被告荣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