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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彬等与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原告:汤旭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滨,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王海峰,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支公司经理。被告:徐某,男,1965年12月1日,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被告:谢媛媛,女,40岁,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彬、汤旭博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支公司、徐某、谢媛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彬、汤旭博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彬、汤旭博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彬、汤旭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7.00元,减半收取3298.50元,由原告赵某彬、汤旭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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