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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威与王某、唐山市鑫昆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国威
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王某
唐山市鑫昆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赵国威,男,住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鑫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姚东升,职务经理。
原告赵国威诉被告王某、唐山市鑫昆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威委托代理人曹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唐山市鑫昆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审判长:孙敬韬
审判员:韩丽
审判员:王志强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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