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妹诉被告邹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妹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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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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