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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军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岚。
  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
  原告赵某军与被告袁军、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军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潘  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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