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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小月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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