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
负责人刘换习,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灵某县建设南大街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会诉被告周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会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会对被告周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山林
书记员: 岳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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