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西上泽村。
委托代理人王红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亚民,正定县铭车坊汽车保养中心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诸福屯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惠春楠,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与被诉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一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的损失进行了合理赔偿。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由于上诉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予支持。营养费、护理费,一审判决合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史占群
审判员 刘春林
代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王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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