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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喜彬与李东某、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喜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尚志市庆友采石场职工,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尚志市庆友采石场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桦川县公务员,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喜彬与被告李东某、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喜彬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喜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赵喜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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