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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垓、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与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垓,系受害人赵光华之长子。
原告:赵某某,系受害人赵光华之次子。
原告:赵某某,系受害人赵光华之女。
原告:赵某某,系受害人赵光华三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
诉讼代表人:李进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垓、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枝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毅、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寿保枝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某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5317元;被告人寿保枝江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被告曹某某驾驶中型货车从监利县容城镇拉载水泥驶往朱河镇,5时30分途径事发地段,遇原告亲属赵光华骑人力三轮车靠公路左边逆向行驶,当两车临近时赵光华人力三轮车突然向右行驶,曹某某为避让向左打方向,车辆中间保险杆及后轮与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亲属赵光华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查,货车在被告人寿保枝江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凌晨,曹某某驾驶中型货车从监利县容城镇拉载10吨水泥驶往朱河镇,5时30分途径103省道181KM+70朱河月拱桥路段,遇赵光华骑人力三轮车靠公路左边逆向行驶,当两车临近时,赵光华人力三轮车突然向右行驶,曹某某为避让向左打方向,车辆中间保险杆及后轮与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赵光华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6]第2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光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光华受伤后经监利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抢救期间,被告曹某某垫付了医疗费2158元。
同时查明,中型货车所有人为被告曹某某,车辆在被告人寿保枝江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30万)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为2016年10月1日0时至2017年9月30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某某因过错侵害四原告亲属导致其死亡,对四原告之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枝江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四原告之损失数额,本院结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情况作如下认定:1、受害人赵光华医疗费:2158元。2、死亡赔偿金:11844元/年×5.5年=65142元。3、精神抚慰金:25000元。4、交通费:酌定1500元。5、丧葬费:47320元÷2=23660元。合计:117460元。被告人寿保枝江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112158元、在商业三者险内支付1591元;其余部分由四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垓、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理赔款113749元(款汇至中国银行监利天府支行);
二、原告赵某垓、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曹某某返还垫付款2158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垓、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26元,由四原告承担1978元、被告曹某某承担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26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易片红 审 判 员  瞿年生 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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