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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桤三
书记员: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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