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桤三

书记员:冯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