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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上海隆某投资中心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隆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XXX号X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隆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财产人民币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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