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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咏冰,赵某,孙某某,张某某保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咏冰
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赵某
张某某

(2016)黑05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咏冰。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赵咏冰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孙某某、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双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咏冰申请再审称:1、本案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孙某某、赵某自认是张某某擅自将其剩余的485吨原煤拉走,即张某某为侵权人,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系保管义务人,应承担保管物灭失的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通知孙某某、赵某将存放在煤场的煤拉走时,原煤并没有丢失,由此应认定申请人履行了保管义务,且双方属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没有约定保管期限,因此在申请人通知孙某某、赵某将存放在煤场的煤拉走时,申请人就不再负有保管义务。3、原审认定张某某对煤场内的煤具有处分权证据不足,张某某对孙某某、赵某将煤存放在煤场是知情的,其自称在与申请人解除合伙时用煤冲抵退伙款证据不足,而且申请人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用煤冲抵退伙款。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5)双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孙某某、赵某与赵咏冰之间口头协商将其共有的煤炭存放于赵咏冰经营的煤场,赵咏冰主张孙某某、赵某将煤炭存放在其与张某某共有的煤场时,张某某是知情并同意的,张某某对此事实予以否认。因赵咏冰未提出新的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因此,原判决赵咏冰对保管物的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不当之处。另外,赵咏冰与张某某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赵咏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咏冰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孙某某、赵某与赵咏冰之间口头协商将其共有的煤炭存放于赵咏冰经营的煤场,赵咏冰主张孙某某、赵某将煤炭存放在其与张某某共有的煤场时,张某某是知情并同意的,张某某对此事实予以否认。因赵咏冰未提出新的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因此,原判决赵咏冰对保管物的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不当之处。另外,赵咏冰与张某某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赵咏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咏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华
审判员:关景峰
审判员:殷学琳

书记员:杨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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