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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咏冰与张某某、孙某某、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咏冰。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赵咏冰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孙某某、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双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孙某某、赵某与赵咏冰之间口头协商将其共有的煤炭存放于赵咏冰经营的煤场,赵咏冰主张孙某某、赵某将煤炭存放在其与张某某共有的煤场时,张某某是知情并同意的,张某某对此事实予以否认。因赵咏冰未提出新的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因此,原判决赵咏冰对保管物的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不当之处。另外,赵咏冰与张某某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赵咏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景华
代理审判员 关景峰
代理审判员 殷学琳

书记员: 杨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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