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现住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新,北京导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五一路东侧五一馨园小区商铺二010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周铁刚。
被告:香河县高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环保产业园区起步区景观大道北侧B-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兴。
原告赵某某与二被告河北浩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香河县高某印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爱君
书记员: 马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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